广东发布矿山恢复基金管理办法 退还的保证金应转为基金
日前,《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已于8月18日正式实施。
《暂行办法》规定,凡在广东省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采矿权人,均应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基金”是什么?
“基金”是采矿权人根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将其中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费用,按照《指导意见》及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提取,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通过专户、专账核算,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的资金。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按照“企业计提、满足需求、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结果为导向,由采矿权人自主合理使用。
基金使用范围
1、因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造成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预防与治理恢复支出;
2、因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造成地表植被损毁和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的预防与治理恢复支出;
3、因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造成地下含水层破坏的预防与治理恢复支出;
4、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和管护支出;
5、因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占用或损坏的土地复垦支出;
6、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相关的其他支出。
基金计提
生产矿山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建立基金账户,新建矿山应当在取得采矿权登记后1个月内建立基金账户。固体矿山基金按年度计提,年度基金计提额按照核定的治理基金总额、占用资源总矿石量、实际生产矿石量确定。
年度基金计提额=(核定的治理基金总额/占用资源总矿石量)×上年度实际生产矿石量
采矿权人应将财政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退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土地复垦费,经所在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重新核定后转存为基金,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
来源: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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